广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五金机电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CHAMBER OF HARDWARE& ELECTRONIC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GDCH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由广东省辖区内五金机电及相关行 业的企业、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五金机电业同行,促 进五金机电行业民营企业之间的联系,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为提高会员 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五金机电市场,振兴和发展五金机电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为广东省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二号省工商大厦2号楼 18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切实做到爱国、敬业、 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 务,团结全省五金机电行业的生产企业,大力发展名优产品;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 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五)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同业商会、企业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 考察等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 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节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 有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机电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 员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商,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 团体会员包括五金机电行业的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 一 )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0元;
( 二 )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年会费15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新当选为常务理事的,首任之年10000元,次年起每年2000元/年;
( 五 )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新当选为理事的,首任之年6500元, 次年起每年1500元/年;
( 六 )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理 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 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订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商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拟定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 决定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 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职权。常务理事会 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 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
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 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 二 ) 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 利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查询和建议,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 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 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 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报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 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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